提出如下問題:
工業區多個客戶共用一個電表,供電局開票給業主單位,業主公司開票給客戶,由于業主公司不是一般納稅人,也沒有供電經營范圍,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這樣影響了客戶的抵扣利益。請問如何解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函[2009]537號文規定,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轉供方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轉供方也可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
文號:國稅函[2009]53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