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公司是重慶地區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盤銷售時,收取意向客戶定金每戶1萬元,并簽署了認購協議,約定購房定金如果不購房,不予退還,簽正式銷售合同時,認購定金轉為購房款,現有幾個客戶決定不要購房,我公司依據認購協議沒收了客戶認購定金,會計上做營業外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但現在稅務要求補交營業稅,依據是“違約金是價外費用,應該交納營業稅”,我想請問一下,這是否合理?有否文件依據?重慶市有否這方便的特別規定?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提供信息。答復如下:
1.稅務局要求合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所以,房地產企業沒收了客戶認購定金,屬價外費用,應并入營業額,需要繳納營業稅。
2.重慶市是否有特別規定,建議和主管稅務局溝通聯系。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