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問下:公司要注銷,還有凈值21萬的固定資產沒有攤銷完,怎么處理,需要交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4號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1、投資成本不涉稅。
2、固定資產、庫存商品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3、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免企業所得稅)。
4、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征企業所得稅)。
5、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