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自然人甲承包一運輸公司下屬的汽車修理車間,并以運輸公司的名義對外運營,賬簿并入運輸公司核算,如果甲是運輸公司職工,年底取得30萬元承包所得,是否需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并繳納營業稅?如果甲與運輸公司沒有任何關系,是否需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并繳納營業稅,除了個人所得稅,還需要繳納什么稅,依據的稅收法規有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如果甲屬于貴公司員工,那么年末貴公司向其支付的30萬承包費用可以做為工資薪金進行核算,個人不必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公司在向其支付30萬承包費用時按工資薪金代扣個稅即可。
2、個人與運輸公司沒有關系,可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 79號)。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個稅。依據該規定個人只需要交納個稅,不需要交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