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老師,
你好!
我司是服裝貿易企業,2012年11月支付了2013年2月到國外參加展會的展會服務費,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們自查,是否完稅,請問這個參展費用是否需要我司代扣代繳稅費?如果需要,是哪種稅費?參照的稅法依據是哪些?如果不需要,參照的稅法依據又是哪些?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來信,答復如下:
1.(1)已經“營改增”的地方:不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依據文號為財稅[2011]131號和財稅[2013]37號。(2)沒有“營改增”的地方:不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依據文號為財稅【2009】111號。
2.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該境外公司的服務發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則,按勞務發生地確定屬于境外所得,如果該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來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所以支付國外參展費用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3.提醒貴公司的是在實踐中個別稅務局主管人員不理解支付國外參展費用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建議做好和主管稅務局的溝通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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