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是軟件企業,同時又是高新技術企業。近期與客戶簽訂了技術開發合同,已經過科委認定。但科委出具的技術性收入核定表有些疑問不解。問題1:經過認定的技術開發合同,以什么金額做收入?以什么金額做成本?問題2:技術交易獎酬金是必須要發放給技術人員嗎?由誰來發放?如何發放?資金從何而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四)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為;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為;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開發)的價款應當開在同一張發票上。
2.審批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試點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國家稅務局備查。
2、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不包括出口退稅款)需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151號)
將免征的增值稅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3、技術交易獎酬金的發放請咨詢科委。有關個人所得稅見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