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企業年金今年支付200多萬,入養老保險科目,請問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另外我司是高新技術企業,那這個年金可以并入研發費用五險一金加計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另外,《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明確: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 )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從以上可以看出,補充保險是不做為加計扣除依據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