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出售09年1月1號以后購入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繳稅,那么發票如何開具,是否可以開具專票?購入方是否可以據實抵扣進項?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是否有這類業務的優惠?請專家解答,并提供稅務政策的文件號,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售09年1月1號以后購入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該開具專票,購入方可以據實抵扣進項,按適用稅率征稅即是指可以開具專票,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沒有特定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