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如果我企業在1月28日發放上年度全年績效獎金,在2月5日發放年終獎,績效獎金與年終獎可否一起按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一條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第五條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貴公司如果想按一次性獎金來計算個稅,個人認為應當一次性發放才可應用,如果分兩次發放則不可同時適用一次性獎金原則來計算個稅,只能選擇一個來適用。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