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4年全資子公司銷售一臺母公司賬面上的設備,形成原因是設備供應商開錯進貨發票抬頭,對母公司開了,應該是子公司的發票,沒有更換造成。請問母公司能將設備調撥到子公司嗎?現在子公司對外開發票銷售了設備交了增值稅,母公司需要交增值稅嗎?母公司是實行簡易征收納稅辦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母公司可以將設備撥給子公司,但如果是免費贈送的話須按照視同銷售進行帳務處理,計算交納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2、母公司應按17%計算交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