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A公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簽訂一份銷售合同,甲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乙方:A公司 A方已開增值稅發票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但是甲方蓋章為中國環境檢測總站,經對方解釋中國環境檢測總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直屬機構,此次銷售事宜由中國環境檢測總站負責執行,任何其他銷售事宜均不可能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合同章。請問老師此事項是否會存在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問題,蓋不到環境保護部的章有何辦法可以化解此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需要對方出一個說明,說明中國環境檢測總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直屬機構,銷售事宜由中國環境檢測總站負責執行,任何其他銷售事宜均不可能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合同章。然后蓋單進行備查。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
說明需要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的章,才可以說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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