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有個涉稅問題想咨詢下,以下是問題描述:
背景:
我們是一家新三板的掛牌企業,2014年6月初完成股改,2015年1月正式掛牌。
股改時點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
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合計5,183,539.43元.
股改時以凈資產25,183,539.43元為基準折合2000萬股, 5,183,539.43元轉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2015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未分配利潤為9,624,373.84元,資本公積6,683,539.43元,資本公積比股改時增加150萬元.這150萬元是這樣形成的。2015年8月公司進行了一次定向增發,增發300萬股,引入3家法人股,三家共出資450萬元,取得公司300萬股,150萬元作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問題:2016年4月,公司打算做一次未分配利潤及資本公積的轉增,方案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23,000,000股為基礎,向全體股東以每10股派送紅股4股(每股面值1元),共計派送9,200,000股。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以每10股轉增2股(每股面值1元),共計4,600,000股。
目前公司股東情況如下:
境內自然人股 1258萬股 持股時間 2014.6
境內法人股(創始人) 742萬股 持股時間2014.6
境內法人股(定增引進) 300萬股 持股時間2015.8
我個人覺得這次轉增應該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原因如下:
首先,送紅股類似于進行分紅,對于企業來說,取得居民企業的股息紅利免稅,就個人股東而言,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自2015年9月8日起,個人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新三板企業也適用此政策。因此,送紅股的部分不涉及稅。
另外,資本公積轉增,因為公司的資本公積全部為股本溢價形成,這460萬也相當于是股改前公司積累的利潤,也屬于一種變相的分紅,法人股免稅,個人股東因為財稅【2015】101號文的政策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就是說這次轉增,除了因股本增加需要繳納相應的印花稅外,其余的稅種不涉及。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確,還望老師指點,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法人股東取得的分紅是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但是自然人股東從企業稅后利潤中分得的紅利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該文件并沒有明確是股東自然人,因此個人認為股東取得的分紅部分應當需要交納個稅。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