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是制藥行業,高新技術企業,公司通過證券公司進行股票及基金交易,現請問如下問題:
1、我公司通過證券公司購入基金或理財產品,持有1年以上,并取得紅利,請問一年以上的紅利,可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免征企業所得稅;
2、財稅2008 1號文件,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該文件是否還有效,企業是否可以享受該稅收優惠,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證券投資基金,是否指的是企業從證券公司買入賣出的正常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如果是,股票差價收入及基金分紅是否都可以享受該稅收優惠,暫不征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貴公司通過證券公司購入基金或理財產品,持有1年以上,取得的紅利,不能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免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財稅2008 1號文件,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該文件還有效,企業可以享受該稅收優惠,該文件只是第一條有部分條款失效,第二條沒有失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號
條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02-22
字體: 【大】 【中】 【小】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