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給予乙單位貸款700萬,合同約定自2015年8月1日——2016月7月31日一年,按月支付利息并開具發票。因乙單位經營困難,2016年1-3月份的利息尚未支付,發票未開具。乙單位屬于我單位的子公司,營改增政策出臺后,我單位打算將2016年1-4月份的利息均在5月1日后收回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是否可以?另外使用稅率是多少?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2016年5月1日之前的事項,之后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
第十一條 納稅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稅人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