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于2015年1月份與乙企業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租賃總額為1500萬,合同約定租賃期為3年,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每年租金500萬,每年1月1日支付250萬,每年6月1日支付250萬。
2016年上半年的房租因我單位資金緊張在3月份支付100萬,未取得發票;準備在2016年5月30日支付剩余的150萬,請問在5月30日支付150萬租金,取得的250萬發票能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抵扣?稅率多少?對方同意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政策規定:
1)“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是試點辦法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無此規定;
2)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而非開具發票的當天。
所以,100萬的應該繳納營業稅,150萬的應繳納增值稅。具體如何操作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