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自主研發LED節能產品的路燈、顯示屏產品的生產、銷售及安裝工程,屬于混合銷售(一般納稅人)。請問:1、5.1營改增后,按【2016】36號文件第四十條,我們的產品銷售及安裝工程收入都一并按17%繳納增值稅嗎?
2、按過渡政策,我司于4.30以前開工的老項目,應在4.30前到稅局認定后,可選按簡易3%稅率來繳納增值稅嗎?
3、按3%簡易征收5.1后,我司老項目的工程收入可相關規定開具3%的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嗎?或只能開具其一?或應按其他什么方式來做對企業稅負最低?
4、5.1后,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在異地的項目應該在項目所在地以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額按3%預繳增值稅,這里的分包包括個人的分包款嗎?有什么參考文件?
5、小規模工程公司在異地有項目,按客戶的類型分別開具普票或到稅局代開專用發票時,是在機構所在地開嗎?或是?一般納稅人5.1后,也是在機構所在地自行開具發票吧?
請專家老師幫忙予以確定,并提供參考文件,感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現行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分兩種:
1)若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非應稅勞務,其范圍僅指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混合。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2)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
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銷售自產的貨物繳納增值稅,開具增值稅發票;提供的勞務繳納營業稅,開具營業稅發票。
2、營改增后混合銷售:
1)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3、你公司應該是生產企業而非建筑施工企業。不存在老項目的問題。若你要認為是老項目,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3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公告有關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則老項目為在國稅已開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的安裝項目。
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筑公司總承包方可以將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分包單位是指具有建筑資質的建筑單位。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九條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