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營改增后購買 的稅控設備及其維護費可全額抵減,請問老師應如何入賬?分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財稅[2012]15號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注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兩項費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其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作為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購買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自購買之日起3年內因質量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的,由專用設備供應商負責免費維修,無法維修的免費更換。 會計處理如下:
企業購置專用設備5000元(含稅價)時,借記“固定資產——稅控設備”5000元,貸記“銀行存款”5000元;抵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已交稅額)”5000元,貸記“營業外收入”5000元。該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視為財政性資金,按財稅[2008]151號文件和財稅
[2011]70號文件規定處理。企業今后就該項固定資產按規定計提折舊時,也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企業支付技術維護費2000元時,借記“管理費用”2000元,貸記“銀行存款”2000元;抵減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征或已交稅額)”2000元,貸記“營業外收入”2000元。該項營業外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規定,視為財政性資金,按財稅[2008]151號文件和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處理。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維護費,也應按上述文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填寫納稅申報表時注意:
上述兩項抵減增值稅的費用,不屬于進項稅額抵扣,而是作為增值稅的減征稅額。因此,納稅人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當期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或部分抵減的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費用以及技術維護費,應按以下要求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均應將抵減金額填入相應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本期應納稅額不足抵減減征額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