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
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第一條: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一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1.針對這條“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應該怎么理解?我公司2015.12在新三版掛牌,有個自然人股東是發起人,那么他的股票符合這種取得方式嗎?
2.“上市公司股票”包含新三版的股票嗎?
3.該自然人股東2014.6月取得股權,公司2015.12月掛牌,那么持股期限是從2014.6月份開始計算,還是從2015.12月份開始計算?
煩請老師一一指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
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其他有關操作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1、新三版即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2、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