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司與客戶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按季度收款及開票,3月底開了第一季度的租賃發票(營業稅發票),現6月底開了第二季度的租賃發票(增值稅發票),請問4月是否可以開成增值稅發票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合同約定按季度收款及開票,應按季度開具增值稅開票。
3、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需在稅務機關備案,備案后可開具征收率為5%的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