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各位專家老師:
請問企業跨省遷移,遷入前的增值稅留抵及未彌補完的稅前虧損如何處理?可以轉移到遷入地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謝謝誒誒!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以下稅收文件規定,企業跨省遷移,遷入前的增值稅留抵允許繼續抵扣,未彌補完的稅前虧損不能在遷入地繼續彌補。對于稅收文件解釋可能會因專業人員的理解而不同,請再咨詢一下稅務機關。
《關于一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71號公告)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但因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需要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的,在遷達地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后,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予以保留,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
(二)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認真核實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一式三份,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一份,交納稅人一份,傳遞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三)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將遷出地主管稅務機關傳遞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與納稅人報送資料進行認真核對,對其遷移前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在確認無誤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段: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公司辦理注銷登記應結清稅款,所以不能在遷入地繼續彌補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