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高興技術企業,研發成功一產品后將其銷售,請問之前該產品發生的研發費用,當年還能進行加計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加計扣除的費用需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項目。
2、加計扣除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四)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六)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相關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