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
1、我公司與另一法人合伙人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業,我公司適用15%企業所得稅稅率,根據“財稅[2008]159號,二、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理解為:合伙企業不需要繳納所得稅,合伙人(我公司)根據出資比例確認收益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15%繳納所得稅,理解是否正確?如不正確,應如何理解?
2、此類有限合伙企業具體還涉及哪些稅種?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一是合伙企業繳納所得稅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二是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法人企業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因此,合伙企業采用“先分后稅”的原則,由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記注冊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取得分紅收益后應按15%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
2、合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還會涉及到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