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擬向某基金投資管理中心做投資。請問:(1)我公司收到該基金公司支付的投資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2)具體規定參照哪個文件?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2、金融商品買賣業務需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稅率6%。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財稅〔2016〕36號)
3、請依據上述規定分析你公司的投資為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