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銷售以及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銷售涉及的增值稅點有6%以及17%。現想咨詢,如我公司在同一個業務里既提供技術服務又提供服務所需的設備給客戶,那么這種混合銷售行為可以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的相關規定按銷售服務6%的稅點開具發票繳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不能按照6%的稅率交納增值稅,因為貴公司主要是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提供的軟件服務,以銷售為主因此銷售與服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要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交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