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請問單位為參加運動會職工發放運動衣是否能按2009(3)號做福利所得稅稅前扣除
2.參加運動會的職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單位為參加運動會職工發放運動衣發生的費用,按以下文件規定屬于工會經費的列支范圍,不能按2009(3)號做福利所得稅稅前扣除,可以在工會經費中列支,在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
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
總工辦發〔2014〕23號
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2.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
2.參加運動會的職工需要繳納個稅,運動衣的價款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