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公司屬于信息服務類公司,客戶在積滿一定積分分值后可以兌換企業或獲取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請問:
1、積分兌換是否要做視同銷售處理?
2、在會計處理上,是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還是按取得貨款或應收貨款全額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與之相關的成本。未來提供免費商品或服務發生的成本確認為費用,作為“預計負債”在當期反映?
3、我公司目前使用第三方積分兌換平臺,用戶的獎勵積分可兌換平臺上的商品或服務,可是該平臺只能提供部分商品的對應公司的發票,一些商品無法提供發票。為了票據的規范化,我們只能選取單一的幾種可開具發票的商品,對于業務的發展局限性太大。能否依據平臺提供的兌換記錄,進行賬務處理?還是先進行賬務處理再按照要求在所得稅匯算時進行納稅調整?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積分兌換應視同銷售處理。
2、在會計處理上,應將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遞延收益。
3、可以依據平臺提供的兌換記錄,進行賬務處理,也可以先進行賬務處理再按照要求在所得稅匯算時進行納稅調整。
財政部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
一、各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和監督檢查機構、財政監察專員辦、注冊會計師協會等有關各方,應當成立聯合工作組,制定具體方案,將相關工作落到實處
(三)各地財政部門應當督促本地區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編制2008年財務報告時,重點關注以下要求:
9、企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