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購買香港某公司的軟件使用權,分為三個部份:1.現金支付購買特許權;2.現金對銷售特許權的企業進行贊助;3.用實物捐贈; 這三個部份的支出,只有一個目的為了取得這個軟件的特許權。
第一部份現金支付是要交納增值稅6%,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10%。
想咨詢一下,第二部份現金贊助的部份是否視同購買持許權的支出繳納增值稅和代扣企業所得稅?還是說當成現金贊助不繳增值稅,當要當成純贊助要交一些什么稅費?
第三部份實物捐贈,走報關出去。也要視同銷售?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嗎?
采用這種購買方式,可以獲得香港政付返現金贊助40%的資金。這部份錢回來算什么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向境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時,貴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2、雖然是以贊助的名義支付的現金,但實際上也屬于購買特許權的一種方式,企業應代扣代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3、以實物對外贈捐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交納增值稅,可以在稅前扣除。4、企業收到的香港政府返還款可以做為營業外收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