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環保部門要下撥補助作為獎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項目,但對方不收取收據,需要發票,公司是否可以開具零稅率的普通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因此,開具發票的前提是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政府部門向企業發放獎金或撥付款項以及企業之間不屬于企業經營收入,不屬于發票的開具范圍。付款方凡是有付款都一律要求對方提供發票的要求不合理,只有取得經營收入才可以開具發票,取得非經營收入不需要開具發票,但如果當地有稅務機關監制的收據,可以開具。上述案例中,企業取得政府獎勵不屬于發票開具的范疇。
稅法不要求開具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應該按照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處理,憑相關的證明材料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即可。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