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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這項業務會被稅局認定為產品已發出必須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不確認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