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15年收到的投資公司的分紅,但當時不知是分紅,掛賬其他應付款,16年才取得對方公司的分紅決議,做轉賬 借:其他應付款 貸:投資收益 請問15年收到的分紅可以在16年所得稅清算時辦理免稅備案享受免稅優惠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第四條規定,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規定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屬于備案類的減免稅。
對于您公司的這種情況請與當地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看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