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2015年收到投資公司分紅30萬,當時由于未收到對方公司利潤分配決議,不知是分紅,未確認投資收益;2016年又收到該公司分紅40萬,收到了利潤分配決議(2016年及2015年的),2016年確認投資收益70萬,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居民企業股息紅利免稅備案只備了2016年的40萬,那申報表上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分別怎么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79號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看2015年度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具體日期?若在2015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后,可以作為2016年度收到的股息,作居民企業股息紅利免稅備案。反之,則不能作為免稅收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