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高新企業在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一個研發部門的裝修款每月的攤銷額應不應該列入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第四條規定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裝修費用不能計入加計扣除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