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公司根據《中共福建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印發《福建省引進高層次人才評價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向政府申請了一筆高層次人才的補助,請問這筆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有相關稅法規定?我收集到的資料中《福建省發給高層次人才生活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的這份文件是2000年印發的,是否還是有效,或是否可以根據這份文件來執行,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2、請依據上述文件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