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司有一批進料加工出口的產品,已辦理退稅,且該進料加工手冊已在海關核銷,現因質量問題需要退回。
1、該批產品是否可以辦理退運,如果可以,應該以何種貿易方式辦理退運?是否有具體文件規定?
2、如果可以辦理退運,應該怎樣在出口退稅申報系統中進行處理?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退運
2紅字沖減原確認的收入及補交退稅款。
(1)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2條第12款規定: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及需改為免稅或征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從2013年4月1日起執行,不是以出口日期為準,是從辦理退運證明業務起執行,即不管是本年度退運,還是跨年度退運,都是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同時錄入退運證明。如果還沒有進行免抵退稅申報,不需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只需要錄入退運證明數據。
(2)在生產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錄入退運(未退稅)證明的流程:
第一步:進入向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單證向導
第二步:二單證明細數據采集→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設置標志;
第三步:三打印單證申請表→打印單證申報報表→選擇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
第四步:四生成單證申報數據→生成單證
出口退運的帳務處理
免抵退業務發生“退運”的實質是“銷售退回”,而且企業在出口時已經確認了營業收入。根據會計準則,對于已經確認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退回的,企業應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成本。此處的銷售商品成本應包括兩部分:一是結轉的庫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轉入的業務成本。
對免抵退稅的處理在系統上作順延處理即可,即應轉出的進項稅額和調整的免抵退稅均已在當月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體現,在會計上對上述業務合并處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時才需要單獨將對應的不得免征與抵扣稅額轉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繼續上述例子,假設全部出口貨物均在2014年9月份發生退運,且企業還未收到貨款,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000,000(紅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1,000,000(紅字)
同時沖減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650,000(紅字)
貸:庫存商品650,000(紅字)
繼續上述例子,假設全部出口貨物均在次年退運且屬于調整事項,企業還未收到貨款,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1,000,000(紅字)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紅字)
同時沖減成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670,000(紅字)
貸:庫存商品650,000(紅字)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0,000(紅字)
如果發生退運時,企業還未進行免抵退正式申報,則僅沖銷確認的出口收入和結轉的庫存成本,不涉及對免抵退業務的會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