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為高新企業,分公司在外地,每月分公司納稅申報有流轉稅申報,是否說明此分公司為獨立核算的?那么1、分公司的每月報表納入母公司一起哇,母公司每月按合并報表申報還是單獨申報?2、分公司的收入歸母公司哇,分公司可以有研發費用嗎?此研發費用可以歸入母公司一起嗎?3、分公司的所得稅怎么繳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外地有分公司的公司,按照稅務局的規定,需要執行屬地管理,在分公司的駐地辦理稅務登記并申報納稅納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15條、19條的規定,企業和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屬于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 如果分公司屬于獨立核算的納稅人,應當獨立建賬核算;如果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并入總公司統一核算管理,是否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可由總公司確定。
按照2008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有總機構匯總繳納,但是分公司應當按照總公司的所得稅分解表在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凡是總公司不提供分配表的,分公司的按取得的利潤全額在注冊地繳納所得稅。 流轉稅是需要在當地繳納。 增值稅條例規定,分支機構必須在同一縣市,才能由總公司同意核算交納增值稅;分公司與總公司不在一個地區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分公司的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稅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要在注冊地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