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三板掛版公司,現在擬對16年度利潤進行分紅,對原始股東持股超過一年的要不要交個人所得稅?政策依據,根據財稅(2014)48號,持股一年以上的按所得額減按25%統一稅率20%那就是按分紅的5%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稅(2015)101號文又是暫免個個所得稅,請老師指導,對公司股東持股超過一年的到底要不要交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應依據財稅2014.48號文件規定交納個稅。
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稅2015.101號文件主要是針對個人購買股票的規定,貴公司屬于股東持股所以適用財稅2014.48號文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