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公司承接了一項環保設備的的銷售業務,其中包含部分技術服務,是否可以分別按17%和6%適用稅率? 還是只能按混合銷售從高計算? 相關文件號是哪個,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混合銷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不屬于混合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為進一步明確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有關征管問題,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