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的范圍具體包括哪些,交通補助,職教費補助要納入工資薪金范圍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哪些補助是可以不交個稅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交通補助,職教費補助要納入工資薪金范圍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交通補助各地規定有一定金額的稅前扣除金額。
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繳納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4〕89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58號
二、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