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8月新成立了一個全資子公司,投資3000萬元,但3000萬村了定期,12月到期,所以這幾個月子公司的費用都是母公司墊付的,請問這樣的操作是否涉及增值稅及所得稅問題?稅務局是否會按照關聯方交易要求我們補交資金無償使用的核定利息的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到目前為止未見到國家稅務總局下文強調,企業之間借款不收取利息的,仍視同收取利息征稅的文件。但不排除稅務機關依據公平交易原則調整。
2、如果借出資金方被調增了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利息收入),不意味著允許借入方可以調減利息支出。
3、請了解當地稅務機關對無息借貸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