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昨天趙耀老師講課說按照財稅2016 36號文,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增值稅視同銷售。老師舉例說母公司無償供給子公司使用的辦公樓,增值稅視同銷售,我公司就有這種情況。我的問題是:1、36號文說的是“轉讓”,母公司給子公司使用,不涉及轉讓所有權,是不是不視同銷售?2、如果視同銷售,什么時候開具增值稅發票?3、所得稅是不是也視同銷售?怎么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36號文提到的轉讓是指所有權發生轉讓,視同銷售,所有權不轉讓,不視同銷售。
2.如果母公司將辦公樓無償提供給子公司使用,屬于租賃性質。應按照租賃房產繳納增值稅,雖然是無租使用,但應按照公允價計算繳納增值稅。所以,如果企業沒有繳納這部分增值稅,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計稅價格。
3.所得稅:關聯方無租使用房產,應按照經稅務機關調整后的價格確認租金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