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司剛收購了一家軟件開發公司,目前暫未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但按15年稅制,但凡是研發支出都能加計扣除,那這個那加計扣除是要備案的,那三個問題:
1.哪些費用能作為研發費用列支?
2.備案的研發費用是否只能備案當期的,也就是說2017年的研發費必須當年備案加計扣除,過了今年就作廢?
3.研發費用加計的50%是否平時不用財務記賬核算,只是在備案后在填制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填寫加計申報表,扣減應納稅所得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研發費用的范圍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119號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2、備案規定請參考以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附件一德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1-12
字體: 【大】 【中】 【小】
為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
14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150%攤銷。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5號)第四條。 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2.研發項目立項文件。 匯繳享受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國家有關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
5.集中開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比例等資料;
6.研發項目輔助明細賬和研發項目匯總表;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3.研發費用加計的50%平時不用財務記賬核算,只是在備案后在填制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填寫加計申報表,扣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