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10月中旬被另一家公司收購,且于當月完成工商稅務變更,因為是溢價收購,個人股東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三個問題:
1.以什么時候的報表作為個稅計算的依據?9月?10月?還是其他?
2.個稅的稅目是什么?
3.如何計算個稅,有兩個股東投股比和收到的收購款分別為
股東A:30% 180萬
股東B:70% 420萬
假設基期所有者權益為123萬,兩個股東個稅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以10月的報表作為個稅計算的依據。
2、按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3、個稅計算應按股權轉讓收到的金額扣除投資金額及相關稅費,以20%稅率計算個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九、財產轉讓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十九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
(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五)其他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第二十條 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