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每年因為系統集成會在工程當地請農民工搬設備等發生一些費用,一般一次性就600、800這種,若簽訂了勞務合同,按照勞務申報個稅后能否所得稅稅前扣除? 若不能請問怎么才能稅前扣除?(若去當地代開勞務發票,這個成本就有點大了,有些稅務局要求勞務工本人去,這個就有點不現實。)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及其解讀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述\"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范圍作了較為全面的解釋或延伸,即\"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所以,對于企業今后雇傭這五類用工發生的工資、薪金等支出,在稅前扣除的問題上,不再區分勞務用工還是合同用工,即不管企業與相關用工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還是勞動合同,其支付給這些用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請貴公司參考以上,按工資薪金稅前列支。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