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你好:
我們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為工程施工,主要研發項目為施工技術和工藝。情況如下:
一、研發過程當中,通常是一邊研究,一邊開發,沒有明確的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
二、研發成功后,我們公司會申請專利,但是要很久才知道結果,此前有專利在三年后才申請下來。
請問,我們公司能不能在每年年終時將研發費用一次性計入損益,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我們公司想確認無形資產,金額怎么確定?要不要等專利申請批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可以在每年年終時將研發費用一次性計入損益,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公司想確認無形資產,應當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認為無形資產。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
財會[2016]12號
第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政府會計主體自行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先按合理方法進行歸集,如果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如果最終未形成無形資產的,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政府會計主體自行研究開發項目尚未進入開發階段,或者確實無法區分研究階段支出和開發階段支出,但按法律程序已申請取得無形資產的,應當將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認為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