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根據2017年第37號公告,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時間節點為股息紅利實際支付日。若我們企業(國內公司)做出了董事會決議,賬務處理由未分配利潤轉為應付股利,因企業經營以及資金周轉的原因,應付股利長期掛賬未實際支付。此時,稅務局是否會認為國內公司長期無償占用股東資金,需要視同銷售,非居民企業需要在國內繳納利息收入的增值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依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上述業務應不屬于視同銷售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