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我是一家軟件開發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且2017年度尚未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由于2017年度業績較好,全年所得稅應稅額超百萬,所以我想問:
1.軟件開發企業,在什么條件下必須申請一般納稅人
2.一旦成為一般納稅人,是否影響【000102120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優惠】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望請提供相應政策法規,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的,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占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1.軟件開發企業比照生產企業申請一般納稅人,即年銷售額超過50萬元。
2.【2016】36號附件3,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二十六)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2.備案程序。試點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因此符合以上條件 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可以享受免增值稅政策的。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