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企業自建樓房時,購入并安裝的電梯等設備、裝修費、配套建設的食堂,是否可以計入不動產成本,還是需要單獨核算?請分別對每一項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吉地稅發〔2006〕42號規定:“對新建房屋進行初次裝修,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高檔燈具、墻飾、地磚、門窗等投資,不論其帳務如何處理,一律并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因此,對新建房屋進行首次裝修中,凡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頂、燈具、中央空調、地磚、門窗、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裝修費用,屬于使房屋這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在會計核算上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繳納房產稅。
1.電梯是與不動產不可分割的,需要計入原值。
2.能分開的食堂單獨做為不動產核算,不能分開的食堂與主體一起按不動產核算。
3.裝修費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中,但是有的省份,要求把裝修計入原值,作為計征房產稅的依據。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食堂用的設備與不動產是可以分割的,單獨計入固定資產核算,因食堂用于集體福利,取得設備的專用發票是不可以抵扣的。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