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司向個人租賃了一間房屋做為辦公地點,房東個人去稅局代開了發(fā)票,我司也承擔了5%的稅點,請問我司還有代扣代繳租賃房屋個稅的義務嗎?如果公司做為代扣代繳義務人需要補繳個稅的稅率差額部分嗎?稅率是多少?我司該如何核算?期待您的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個人去稅務機關代開發(fā)票,如果稅務機關已代扣個稅,貴公司就不需要代扣代繳了,如果沒有代扣需要貴公司進行代扣代繳。這部分稅款應當由個人承擔,公司不需要負責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和第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1、個人所得稅:按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
2、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是20%。
二、具體計算方法是:
1、財產租賃的應納稅所得額=每次取得的財產租賃收入-合理費用
2、費用扣除標準為: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的20%。計算為:《收入額—準予扣除稅費(營業(yè)稅、城建稅等、其他合理費用)-800元修繕費用》×(1-20%)10%。
例1某省會城市居民王某出租自有商鋪取得月租金收入63000元,當月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應繳納增值稅=63000÷(1+5%)×5%=3000(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附加=3000×(7%+3%+2%)=360(元)
應繳納房產稅=63000÷(1+5%)×12%=60000×12%=7200(元)
應繳納印花稅=60000×0.1%=60(元)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3000÷(1+5%)-360-7200-60]×(1-20%)×20%=8380.8(元)。
以上回復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