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在以前年度有筆固定資產中的設備當時按合同價全額計入固定資產并按年限進行攤銷,但設備價款中未全額取得發票,其中60萬是暫估入賬的。設備在使用過程中一直有問題,我司多次發函給供應商要求前來維修,對方一直未予理睬,也未再催要此60萬剩余款項。至17年此設備已有二年之久沒在使用,17年業主要求拆除此設備。賬務做賬:1.沖銷原暫估的這60萬;2.按固定資產清理方式處理了此筆設備原值及已計提的折舊。現請問此筆業務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只有60萬暫估所提折舊額做應納稅所得額調增。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的會計處理在《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估價入賬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如何在稅前扣除,稅法上卻無具體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故如果甲公司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12個月后才取得全額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會計、稅法折舊差異如何調整?筆者認為,如果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沒有取得發票,則稅務處理時不再調整12個月內的折舊額,按現有發票金額調整計稅基礎并以直線法計提折舊,在稅前扣除。
按以上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