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老師請問文中所提到的,1、個人股東持股超過一年的,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是否包括發起人持股超過一年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呢?還是只包括二級市場投資者?2、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請問具體是如何計繳所得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財稅〔2015〕101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1.個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文件中并沒限定發起人,故發起人也是可以享受的。
2.舉例說明計算方法:小張于2012年5月15日買入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買入2000股,2013年6月6月日又購入5000股,共15000股,2013年6月11日賣出13000股,按先進先出的原則,視為依次賣出8000股,2000股和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過1年,2000股不足1年,3000股不足1個月。按此情況分別計算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